【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制修订计划,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1)秘书处已组织标准起草组完成国家标准《合格评定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GB/T 27025—201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JB 2725A—2001《测试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通用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JJF 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等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测量设备的期间核查均有相关要求。
期间核查是通过技术手段验证测量设备性能状态的有效途径,是相关机构为保持对设备性能的信心、确保测量结果有效性而经常采用的质量控制方式,可供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验机构、标准物质生产者、能力验证提供者、科研实验室等参考使用。
本文件可以帮助机构更好的理解和正确实施测量设备的期间核查活动,确保期间核查活动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提升测量设备的管理水平和能力。本文件可以加深评审人员对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理解,统一评审尺度,保证评审质量和评审一致性。
本标准参考GB/T 19000—2016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 27000—2006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27025—2019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JJF 1001—201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ISO/IEC 指南99 国际计量学词汇—基本和通用概念及相关术语(VIM)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标准给出了测量设备(简称设备)期间核查的一般要求、方法、结果判定及处理等方面的建议,适用于机构实施的测量设备期间核查活动。(注:机构包含但不限于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验机构、标准物质生产者、能力验证提供者、科研实验室等。 )
被核查对象的范围:
在确定被核查对象范围时,机构宜重点关注以下设备:检测/校准方法对期间核查有要求的设备;历次校准结果波动较大或临近最大允许误差的设备;新购置的不了解其性能变化规律的设备;脱离控制(如外借)的设备;有可疑现象发生的设备;稳定性较差的设备(如易漂移、易老化、易受损、数据易变的设备);需要经常拆卸安装的设备;测量结果异常的设备。
同时,机构也要关注以下因素:质量控制情况及结果;实施期间核查所需的资源和成本;设备的历次校准结果及变化趋势;测量结果的用途及风险大小;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设备的使用寿命、运行时间和运行状况;设备校准周期的长短;设备的使用范围(如发生过载)、使用频率、使用环境和存储条件(如振动、高湿)等情况。
核查频次:
1.对于性能稳定、日常维护及时有效、对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贡献小、具有自校功能的设备,可降低核查频次。
2.对于校准结果接近最大允许误差、稳定性差、运行状态可疑、测量结果可疑、易于实施期间核查的设备,可增加核查频次。
3.按照核查时机,期间核查可分为以下两类:
a) 不定期核查
不定期核查是机构根据自身需求或方法要求、按照不固定的时间间隔对设备进行的核查,可对以下设备实施不定期核查:——检测/校准方法对核查时机有明确要求的设备,如试验前;——用于非常重要场合的设备,如准确度和可靠性要求高、存在重大测量风险的设备;——离开固定场所到客户现场进行试验的设备;——脱离控制后返回机构的设备;——运行的环境条件(温湿度、振动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大型仪器或精密设备;——发生碰撞、跌落、电压冲击、错误操作、过载、运行中突然断电、死机等意外情况发生的设备;——对性能产生怀疑的设备。
b) 定期核查
定期核查是机构根据自身需求或方法要求、按照固定的时间间隔对设备进行的核查,可对性能稳定、使用频率固定、工作环境条件可控、校准周期长的设备实施定期核查。
期间核查文件:
当需要对设备进行期间核查时,机构制定相关文件或程序,至少对以下内容予以规定:
a) 实施期间核查的人员;b) 作业文件,通常包括以下信息:被核查对象及核查项目;核查标准(适用时);环境条件要求(适用时);核查频次;核查步骤(或方法);核查结果的判定及处理;核查记录表格。
期间核查记录:
期间核查记录包括核查计划和核查原始记录:a) 核查计划,通常包含以下信息:被核查对象及核查项目;核查时间;核查计划的制定和批准人员。b) 核查原始记录,记录宜清晰、准确、完整,便于追溯,记录至少包括 5.1 规定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