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户最高5000万 苏州出台中小微制造企业设备购置更新政策
摘要
按照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加大财政金融政策支持,鼓励引导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决定实施中小微制造企业设备购置更新改造贷款担保支持政策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促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计划》(国发〔2024〕7)精神,根据省政府的相关部署要求,加强财政和金融政策支持,鼓励和指导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决定实施中小企业设备采购和更新的贷款担保支持政策。 《行动计划》指出,“设备负担”支持省内中小微制造企业,包括“1650”先进制造集群企业、重点产业链企业、“51010”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企业、未来产业集群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业新企业等。“设备负担”主要支持企业通过贷款购买、更新和改造生产设备。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银行和担保机构对支持对象及其设备的采购和更新项目进行了审查和确定。 《行动计划》指出,“设备担保”总担保规模为200亿元,单户企业最高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不得超过企业购置、更新、改造设备投资金额的70%。担保费率不超过1%(年化)。企业购买的更新设备作为反担保抵押品。2025年12月31日,担保起始日期不得晚于。先到先得,用完即止。鼓励倾向于初创企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免申即享机制实行“设备担”担保费补贴。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在开展“设备担保”业务时,应当在担保(保险)合同中与企业约定,在享受财政补贴政策期间,省财政应当按照80%的补贴担保费(保险费)承担20%。担保(保险)合同由企业自行承担的担保费(保险费)生效,企业不需要提前支付财政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先预拨,再结算。根据“设备负担”业务的发展,省财政将补贴资金分期分配给担保(保险)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与有关担保机构(保险机构)进行审计结算。 政策原文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促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计划》(国发〔2024〕7)精神,根据省政府的相关部署要求,增加财政和金融政策支持,鼓励和指导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决定实施贷款担保支持政策(以下简称“设备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设备负担”支持省内中小微制造企业,包括“1650”先进制造集群企业、重点产业链企业、“51010”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企业、未来产业集群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业新企业等。“设备负担”主要支持企业通过贷款购买、更新和改造生产设备。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银行和担保机构对支持对象及其设备购置更新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确定。 二、担保额度、费率和反担保 “设备担保”总担保额为200亿元,单户企业最高担保额为5000万元,不超过企业购买、更新、改造设备投资额的70%。担保费率不超过1%(年化)。企业购买的更新设备作为反担保抵押品。担保起始日期不得晚于2025年12月31日。先到先得,用完即止。鼓励向初创企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倾斜。 三、担保机构 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包括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等,可以依法开展“设备担保”业务。省内保险机构通过贷款保险购买、更新、改造中小微制造企业设备贷款,并符合本政策相关要求的,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支持。 四、操作程序 通过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在线申请“设备担”(网站:www.jsphjr.com),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服务平台登录注册后,点击“我要担保”-“设备担”,并按提示填写申请。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应及时在服务平台上登记担保(保险)信息。当“设备负担”总规模达到200亿元时,服务平台将停止登记备案。同时,“设备担保”担保(保险)提前解保、补偿、正常结算的,服务平台相关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 五、担保费补贴 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设备承担”业务,按担保费(保险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且不超过承保期限。其余20%的担保费(保险费)由企业承担。根据担保(保险)责任金额和承保时间(天数),实际计算补贴资金。 六、免申即享 免申即享机制实行“设备担”担保费补贴。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在开展“设备担保”业务时,应当在担保(保险)合同中与企业约定,在享受财政补贴政策期间,省财政应当按照80%的补贴担保费(保险费)承担20%。担保(保险)合同由企业自行承担的担保费(保险费)生效,企业不需要提前支付财政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先预拨,再结算。根据“设备负担”业务的发展,省财政将补贴资金分期分配给担保(保险)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与有关担保机构(保险机构)进行审计结算。 七、激励支持 省财政按照其“设备担保”担保(保险)业务金额的1,对开展“设备担保”业务规模前五名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给予有关机构一次性奖励,政策到期后审查兑现。鼓励省级再担保机构分担“设备担保”业务的风险,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省级财政融资担保补偿资金池的政策支持。省财政将“设备担”业务发展作为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的参考因素。 八、负面清单 (1)企业应将“设备负担”贷款用于设备采购、更新和改造,不得偿还企业其他债务、金融投资、金融管理等套利活动,不得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 (二)被担保(保险)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办理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列入人民法院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评级红色(含)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 (三)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不得虚报、冒领、截留、占用、挪用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因非法经营被套取、骗取的,由担保机构(保险机构)负责退还有关资金。 九、相关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地方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设备负担”政策的宣传和推广,落实政策;相关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设备负担”业务,支持企业进行设备采购、更新和改造。 (二)实施信用承诺。企业申请“设备负担”业务时,应当向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书面承诺(承诺模板见附件)符合“设备负担”政策的有关条件,并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贷款资金。 (三)加快承保。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严格审批和快速申请“设备承担”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做到能保尽保。企业除担保费(保险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核流程,提高承保效率,做好保后管理,确保政策的准确、标准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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