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城市再生水管网工程技术标准>等66项地方标准计划的通知》(皖市监函(2021)225号),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负责编制的《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计划号2021-1-30)已按标准制定程序要求完成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标准的相关内容,按照《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
安徽省“十三五”期间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细颗粒物(PM2.5) 浓度大幅下降,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效还不稳固,PM2.5浓度“北高南低”的空间分布特征依然明显。安徽省目前还要面临着高质量发展和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双层压力,“十四五”空气质量达标任务艰巨。
砖瓦炉窑排放量分污染物看,二氧化硫全行业第一、氮氧化物全行业第四、颗粒物全行业第五。因 此,加严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通过强制性标准实施进一步控制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尤为 必要。《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环科技〔2017〕49号)提出,对严格实施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后,环境质量仍然不能达标的地区,要加强地方环保标准的制定实施。因此,该项标准 的制定是安徽省空气质量达标战略的迫切需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安徽省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 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参考: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481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等技术规范编制而成。
本文件规定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砖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砖瓦工业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烧结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本文件不适用于砖瓦原辅材料的开采、初加工过程及利用污泥、垃圾和有害废弃物为原料的砖瓦生产企业。
自本文件实施后,安徽省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国家《砖 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中的相关规定。若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涉及本文件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以及污染控制要求的, 执行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监测一般要求:
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 HJ 819 等规 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 测记录,公布监测结果。
2.以煤或者煤矸石为燃料的烧结砖瓦企业应安装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连续监测系统,烟气连续监测系统需符合 HJ 75 和 HJ 76 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 监控管理办法》及本省的规定执行。
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 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
监测采样和分析方法:
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HJ 75、HJ 76 和 GB/T 16157、HJ/T 397 的规定执 行。
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HJ/T 55 的规定执行。
3.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 3 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和安徽省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监测。
本标准旨在巩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等相关政 策措施成效,提升大气污染治理水平,倒逼安徽省砖瓦工业产业升级,解决政府部门管理工作中的执法障碍,完成省政府交办的重点工作任务。标准实施后将进一步降低安徽省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或者“增 产不增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