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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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加强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空气站”)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法规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空气站的运维管理。

  据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城市点、区域点、背景点、污染监控点、路边交通点5类。其中,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受关注,重点反映城市建成区的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参与城市空气质量评价。

  我国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的常规监测项目为SO、NO、CO、PMl0、PM2.5,其他监测项目为TSP、NO,、Pb、苯并芘、氟化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目前多数城市评价点实现连续 自动监测,只有少部分为手动监测。建设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有助于监测环境。但对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管理也必不可少。

  监测点的布置应遵循代表性、可比性、整体性、前瞻性和稳定性等原则;单个评价点的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500~4000米,有时也可扩大至4000米至几千米的范围(空气污染物浓度较低。其空间变化小的地区);评价点的数量是根据建成区面积大小和人口数量多少决定的。例如建成区人口在200万~300万,面积为200~400平方千米的城市评价点为8个;依据污染物扩散、迁移和转换的规律,采用城市加密网格点实测或模拟计算方法,估计所在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的平均值,进而确定合理的监测点位。

  近日,河南发布《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空气站站房建设应满足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范要求,移动板房必须符合相关临时性建(构)筑物设计和建造要求,空气站应配备独立的UPS和稳压电源,站房及基础设施的设计、验收、设备更新等记录需存档备查。未经许可,不得在空气站内或周边建设与其无关的建筑和设施。

  为加强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空气站”)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法规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空气站的运维管理。

  另外,空气站监测系统包括采样系统、监测分析仪器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质量保证系统和其他辅助设备等。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59-2012)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空气站主要配置PM10、PM2.5、SO2、NO2、CO、O3监测仪器、校准仪器、气象参数监测仪器、颗粒物手工比对设备,以及空调、配电、防雷、安防等辅助设备,根据需要配置能见度监测仪、城市环境摄影系统等。当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新增空气质量监测项目时,及时新增配置相应的监测仪器。

  此外,仪器设备关键技术参数的种类及其使用、调整等管理要求参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执行。仪器设备的更换需严格履行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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