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发展智慧物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物流降本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和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发展智慧物流奖励资金,是指为提升我省物流发展质量,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发展智慧物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奖补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由交通运输、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审核标准,组织奖励资金申报和审核,提出奖励资金分配意见,负责设立奖励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省本级奖励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下达奖励资金预算,督促指导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财政评价。
市(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企业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检查,将审核意见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市(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奖励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督促指导同级交通部门做好奖励资金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用于兑现发展智慧物流省级奖励政策。
第六条 对物流企业(含寄递企业)购置应用自动分拣设备、仓储机器人、智能安检系统等自动化、智能化设备设施和托盘循环共用系统,经认定达到相关标准或符合“十四五”邮政业应用技术研发方向、年度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按新增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自动化、智能化设设备设施和托盘循环共用系统为物流企业(含寄递企业)首次购置,首次投入使用。
第七条 奖励资金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省级预算资金安排的同类奖励资金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审核、审批和下达
第八条 物流企业(含寄递企业)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地)交通运输局提交《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奖励资金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市(地)交通运输局对物流企业(含寄递企业)提交的《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地)交通运输局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书面奖励申请。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对需要专家评审的申报事项,由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类型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第三方机构对物流企业(含寄递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及有关合同、凭证、票据、投资额、营业收入等进行现场审核,提交审核报告。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审核报告和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奖励名单。奖励名单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省本级年初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确定的奖励名单及奖励资金分配意见,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后,省财政厅将奖励资金下达相关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同时抄送省审计厅。
第十条 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奖励资金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将奖励资金下达同级交通运输部门,由同级交通部门及时兑现奖励政策,切实发挥奖励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奖补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资金政策文件、审核意见、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奖补资金,严禁挪作他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奖补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按规定对奖励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奖励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项目单位要自主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和年度重点工作通知要求等,按职责分工对奖励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绩效评价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
第十五条 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履行财会主责监督,加强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依责监督,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奖励资金的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励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有关部门、单位在申报、使用奖励资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收回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