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网 行业标准】为提升河南省大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走航监测能力,规范全省走航监测的工作和技术要求,结合河南省实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河南省地方标准《大气VOCs走航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目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hnepdaqishi@163.com,截止时间2023年6月20日前。
目前,国家和河南省相关政策都将走航监测作为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问题排查的重要手段。2019年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的通知中,首次提出了开展走航监测的要求。《方案》提出加大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VOCs综合治理,提升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监测监控能力,加快推进重点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工作。2020年6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中提出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重点区域各省(市)对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开展走航监测,排查突出问题,评估VOCs整治效果,截至目前,河南省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及多地地方环保部门已采购相关走航辆并开展走航监测。
本规范编制的目的在于规范河南省范围内VOCs走航基础要求、实施方案、数据判定、质量控制、运行维护等措施,确保VOCs走航的规范性、科学性及监测数据质量,为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臭氧及细颗粒物协同管理提供支撑。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3782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等规程内容编制。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大气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同步测定挥发性有机物并显示空间分布的走航设备配置要求、监测要求、质量保证与控制、运行维护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河南省区域内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中的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工作。
仪器与设备:
1.车载式快速质谱监测系统。通过质谱分析器在车辆行进过程中对环境空气进行自动监测,车载式快速质谱监测系统包括进样系统、离子化器、真空单元、质量分离器及数据解析软件。
2.车载式大气采样装置。采样装置应符合HJ 654的要求,采样装置应链接紧密,避免漏气。采样管路应尽量短以减少对目标化合物的吸附,选用不释放有干扰物质且不与待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一般以聚四氟乙烯、硅烷化处理的不锈钢管等为制作材料。采样头应防止雨水和粗大的颗粒物落入总管,同时应避免鸟类、小动物和大型昆虫进入。同时采样头的设计应保证采样气流不受风向影响,稳定进入采样装置。
采样口应高出车顶不小于0.2m,管路总长度应不超过3m。
3.卫星定位系统。配备GPS/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定位精度在3m以内。
4.气体稀释系统。用于对各类标准气体进行定量稀释,最大稀释倍数可达1000倍。
5气象监测系统。应配备气象监测系统,能测定环境温度、气压、风速、风向和相对湿度等气象参数。
监测要求:
1.预调查
1.1 开展走航监测前,应事先调查区域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及区域气象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产业结构、主要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及排放口位置、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地理特征、周边道路状况、周边敏感区域分布情况等内容。
1.2 若监测区域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重点关注行业特征污染物。亦可参考走航区域附近的大气自动监测站或手工监测VOCs组分分析结果,选择区域特征化合物,为后续走航方法和走航路线设定提供参考依据。
1.3 根据工作目标区域污染源分布情况,规划走航监测路线,采取连片、连线走航模式进行网格化摸排、突发事件应急、臭氧污染天气应急及污染异味投诉排查等。
2. 监测参考条件
2.1 监测工作适宜在无降水、风速8m/s以下开展。
2.2 在监测工作开始前或设备需校准时,需对监测设备开启预热,等待仪器整体状态稳定,监测数据上传至数据解析软件,卫星定位系统显示正确位置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工作。
2.3 按照规划路线和制定方案开展走航监测。快速直接进样质谱模式至少每5s得到一组监测数据,车辆行驶速度不超过50km/h。
监测内容:
1.对走航监测当日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走航时间段、走航区域TVOC平均浓度等进行记录。
2.走航监测过程中,按照管理及监测需求,按上午、下午、夜间或高值频发等不同时间段,对工作目标区域的空气监测点位周边3-5km范围、重点企业与工业园区(进厂和绕厂监测)0.1-3km范围进行走航监测,每次1-3小时;在监测过程中,当出现污染高值点位时,记录周边重点企业、污染源、风向等气象数据并通过拍照等形式记录现场情况。根据现场周边企业分布、监测结果、风向及前期调查信息,初判污染高值来源,围绕异常高值点位附近区域小范围排查评估,若配备色谱质谱联用仪可开展定点采样分析,以便确定高值点污染边界和问题工段。
3.如发现初判污染高值点位或采用定点监测,应使用大气采样装置对周边大气进行定点采样,采样时间不得低于2min。
4.监测工作完成后,需提供走航路径上的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浓度分布图,总量浓度由不同颜色区分。在主要污染点位需标注主要污染物名称及定量结果、总量浓度、地理位置等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总浓度范围、显示颜色、RGB值见表1。
5.监测完成之后,根据走航监测污染分布情况,对工作区域监测结果形成完整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含走航时段环境气象信息、走航区域基本信息、污染浓度分布特征、污染组分分布特征,结合工作区域产业结构和环境污染分布特征,给出合理化建议和措施。
运行维护:
1.按照要求开展仪器运行维护工作,各项运维工作要求见附录C。
2.每次执行任务前检查车辆状态及仪器运行状态,记录设备操作间环境状态,见附录D。
3.设备故障维修与部件更换,需记录对应时间信息、更换的物料信息,注明故障明细及维修情况,见附录E。
4.每周或单次走航任务前需按照要求开展空白试验。空白样品中目标物的浓度应小于检出限。若空白试验未满足以上要求,则应查找原因,采取措施排除污染,见附录F。
5.每周或单次走航任务前需开展一次单点校准,计算相对偏差,并做好记录;快速质谱法总量分析相对误差不超过30%,快速质谱法或色谱质谱联用仪方法需保证附录A中基本目标物的样品测定值与测试浓度点的相对误差不超过30%,如有问题需检查仪器设备后再做一次单点质控,见附录F。
6.每月按照要求开展准确度检查,需保证附录A中基本目标物的样品测定值与校准曲线中间浓度点的相对误差不超过30%,否则应查找原因、修正校准曲线或重新建立校准曲线,见附录F。
7.每月开展一次采样流量检查,实测流量与示值流量相对误差不超过±5%。
8.准确度检查不满足要求或每季度的情况下,需重新建立校准曲线。快速质谱法或色谱质谱联用仪方法需保证附录A中基本目标物的曲线相关系数应≥0.98,否则应查找原因,重新绘制校准曲线见附录F。
9.气体稀释系统中的流量计、气压计、温度计应通过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流量周期性检查,所使用流量计、温度计、大气压计应经过国家或省级计量检定、溯源,要求稀释气体流量、标准气体流量相对误差≤2.5%,温度相对误差≤2℃,大气压相对误差≤1kpa。
10.每次走航结束后应对系统固定、防震、消防、电力安全、车辆安全等进行检查并记录。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