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仪器网 政策法规】为进一步严格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有效降低粮食等农产品中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2021年9月,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自2023年起,内蒙古、湖南、陕西等13个省区,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的地区,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明确,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目前,全国已有210个重点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结合陕西省以镉为主的耕地土壤污染状况,主要考虑颗粒物及镉、汞、砷、铅、铬等5种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对不同标准增加了锌、铜、镍、铊等污染物,最终确定《公告》应执行的污染物。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陕西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