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在部分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意见的通知

2023-11-04 17: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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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仪器网 政策法规】为进一步严格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有效降低粮食等农产品中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2021年9月,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自2023年起,内蒙古、湖南、陕西等13个省区,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的地区,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明确,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目前,全国已有210个重点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结合陕西省以镉为主的耕地土壤污染状况,主要考虑颗粒物及镉、汞、砷、铅、铬等5种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对不同标准增加了锌、铜、镍、铊等污染物,最终确定《公告》应执行的污染物。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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